張三是一名資深泰達幣玩家,2022年3月11日,張三將其持有的泰達幣在“交易所”出售,“交易所”為其匹配到一個買家(張三不知誰)。張三在交易所APP上點擊轉幣給買家后,買家通過“劉某(張三不認識劉某,也不確定是否買家本人)”的銀行賬戶向張三的浦發銀行轉賬4.1萬元,用于支付交易款項,張三收到買家的支付款項后,又將該款項全額轉轉至其本人名下的招商銀行卡中(此時浦發銀行余額為0),2022年3月11日,張三招商銀行卡被某公安分局凍結。
2022年3月22日,京師深圳律師接受張三的委托,為其代理銀行卡賬戶解凍業務。
張三交易虛擬幣的記錄
律師介入后,張三的銀行賬戶由“賬戶凍結”變更為“銀行賬戶資金限額凍結”
第一、“虛擬貨幣是一種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第二、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持有虛擬貨幣,監管政策也未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否定。監管政策認可虛擬貨幣在性質上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第三、禁止從事的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為,由于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因此,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第四、對于特定主體,還不得從事相應禁止行為:一是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涉及虛擬貨幣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二是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開展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張三轉讓USDT給“XXX”的行為未涉嫌破壞金融秩序也未危害金融安全。張三是個人,不是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也沒有從事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的規定的禁止行為。
張三持有USDT虛擬幣,不違反法律、行政法法規的規定。USDT虛擬幣屬于虛擬商品,張三持有USDT虛擬幣,不違反法律、行政法法規的規定。張三將USDT虛擬幣以41511元的價格轉讓給“XXX”的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價格真實,不具有欺騙性,不存在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洗錢等行為,也未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也未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
張三轉讓USDT虛擬幣的行為,張三所代表的不是金融機構,也不是互聯網企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的規定,該規定禁止的是:金融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和從事虛擬幣業務,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該規定第一條(四):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張三交易USDT虛擬幣的也未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并不違反刑法的規定,不能認定為犯罪行為。
律師在辦理銀行賬戶凍結業務時,通過向辦案機關提交客戶不構成辦案機關指控的所謂從事“網絡賭博、電信詐騙”犯罪證據,并提供客戶銀行流水注明每一筆錢款的來源,證明涉案款項來源合法,只是收款的路徑不合法。再向辦案機關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與辦案人員深入溝通,轉變辦案人員認為交易虛擬幣屬于犯罪的有罪思維,助力客戶銀行卡賬戶解凍。